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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一企环保违法被罚100万44家上市公司存超标、违法、事故等

发布时间:2024-04-29 19:47:55浏览次数:

  半岛体育一企环保违法被罚100万44家上市公司存超标、违法、事故等其中,19家属于国资控制企业,9家为千亿市值企业。在环境风险之外,2021年10月第4周,A股上市公司及旗下公司共有13个项目进入环评审批公示状态。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总体来看,超标、违法、事故等负面信息共关联到44家上市公司,股权关系经过启信宝数据核查。其中,44家上市公司涉及环境违法违规。从企业分布区域来看,北京排名第一,上海位列第二,江苏、浙江并列第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本期,在今年三季度末有社保基金半岛·综合体育入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持股的造影剂API龙头司太立就因旗下的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神制药”)受到环境处罚而新登榜。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7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临海分局对海神制药进行检查。海神制药主要从事原料药制造,主要的产品有碘帕醇、碘海醇和碘化物。现场检查时,海神制药1车间、2车间、6车间、7车间、8车间、A1车间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废水处理设施,检查时污水站正在运行,废水标排口有废水正在外排,监测人员对废水标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海神制药2021年7月22日废水排放口超标排放。海神制药由此被处以了33万元罚款。

  另一方面,随着绿色环保理念受到资本市场重视,更加严格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正加速落地,从而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引导上市公司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本期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均未在近期公告中提及此次收录的环境处罚情况。

  2021年10月第4周,数据库搜集到47家关联企业收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涉及44家上市公司。

  本期,处罚金额达100万元的罚单再度出现,处罚对象为美锦能源旗下的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煤化工”)。

  美锦能源今年以来旗下各类公司已多次暴露环境风险,此次的当事企业美锦煤化工则为美锦能源主要子公司之一,2021年上半年净利润达2.6亿元。业绩亮眼之下,2021年6月29日,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快报(2021年第180期)通报了美锦煤化工自动监控数据超标。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美锦煤化工进行了核查,经调阅自动监控数据,数据显示:2021年6月27日至6月29日,美锦煤化工1#焦炉烟囱(DA002)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最高值为186.8mg/m3,超标5.2倍。此外,2021年6月25日至6月27日,美锦煤化工2#焦炉烟囱(DA003)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最高值为1131.6mg/m3,超标6.54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而因这些环境违法行为,美锦煤化工被处以了共计100万元的罚款。

  事实上,今年以来,美锦煤化工也不是第一次暴露环境风险。美锦能源2021年半年报披露半岛·综合体育入口,2021年5月22日检查时美锦煤化工被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焦炉因推焦杆断裂,造成143号炭化室炉门无法密闭,未采取措施,致使无组织烟气放散,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由此,美锦煤化工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被罚款7.6万元。

  在美锦能源之外,值得注意的还有中通客车。处罚信息显示,作为上市公司,中通客车近期连受两笔环境处罚。其中,中通客车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而被处以了72.5万元罚款,此外中通客车还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而被罚款10万元。

  中通客车此前在其2021年半年报中的相关章节中表示半岛·综合体育入口,自身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均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近年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本期,华域汽车就因其联营企业苏州三电精密零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而登上环境风险榜。具体而言,苏州三电精密零件有限公司因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而被处以罚款29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